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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卫生学校第三方评价机构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3-05-17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机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组织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端正指导思想,提高等级认定质量,为培训和就业工作服务。

四、根据系统、行业实际,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中长期规划建设,并抓好落实。

五、及时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坚持抓好考评人员、网络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等级认定机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工作。

七、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财务运行情况。

八、组织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法规、制度的宣传活动。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2. 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和质量督导要求,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

3. 负责文件、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及各类文件、材料和职业技能等级有关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4. 负责按照编码规则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章的管理工作,建立证书申领、核发、销毁、补发和余存台账,确保每本证书可溯源。

6.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上传、年度统计工作。

7. 负责各部门任务分解及完成情况的检查、协调、审核。

8. 负责与上级部门或服务对象的联系沟通。•

9. 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并进行内部协调。

10.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宣传。

11.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及处理。

12. 负责安全、保卫、保密和人事管理。

13. 负责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考点的设立、管理、审验。

14.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考务管理岗岗位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2. 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和质量督导要求,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

3. 负责制定、执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组织报名与审核工作。

5. 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阅卷工作。

6. 负责考场编排和验收、实操考核成绩汇总等工作。

7. 负责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确保认定过程符合规定。

8.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使用。

9. 负责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的资格审查、培训、使用和管理。

10.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的质量检查和督导。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信息管理岗岗位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2. 负责本机构考务管理系统、在线考试平台、视频监管系统的筹建及调试。

3. 负责制定机构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 负责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基础数据库,与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对接,按要求作好数据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5. 负责系统信息及数据存档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6. 按保密原则,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数据的保密工作;

7. 负责机构各类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升级杀毒软件,确保考务系统安全、平稳的运转。

8. 负责机构内相关信息化系统应用的人员培训。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题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2. 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和质量督导要求,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

3. 负责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分职业(工种)开展命题研究。

4. 负责题库建设、开发、编制、审定、入库、使用、维护及修订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需试卷,一律从题库中抽取。

5. 负责试卷制卷、印刷、封装和保管工作。

6.负责题库保密和管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拷贝、泄露、发布出版题库资源。


证书管理岗岗位职责

1. 为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作、申领、发放、补发等过程的有效控制,对等级认定证书管理各环节做出规定,并加以严格控制。

2. 按照人社部相关文件要求,确保证书的质量,负责评价机构内部所需空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制作。

3.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般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评价机构可根据自身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更加细化等级设立,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并核发相应证书。

4. 空白证书发放和管理,规范有序,要对证书数量进行清点确认、登记、入库、发放、销毁等做好记录,做到各环节可追溯。

5. 根据考评认定结果,完成打印、盖章、验印等制证工作,按合格者人员花名册核发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做好发放记录。

6. 证书遗失补办的,则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评价机构考务管理部门认真核实数据库数据后,按规定补发证书。

7. 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参考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预备信号发出之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考场 主任分配的监考任务,在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时,要检查试卷的密封是否 完好,核对试卷科目(工种)、清点份数。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室,要检查各座位(工位)的考号编排 有无差错、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检查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 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四、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参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监督参考人员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物品;操作技能考核时, 应检查参考人员的劳动保护着装。待参考人员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 事项,当众启封试卷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参考人员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件 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五、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参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座位编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录。

六、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参考人员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以答复。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送试卷人员守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试卷取送要严格按照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试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三、试卷存放期间,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

四、试卷应在考前30分钟由主考、考评人员对试卷密封情况共同确认,发现异 常情况立即报告。经核实确系试卷泄密,应立即停止考试。等级认定机构负责调 查泄密事件。

五、考试完毕后,按试卷袋标注数量,将试卷连同空白试卷装袋密封,带离考场。

六、评阅试卷时,考评人员及其他评阅人员不得将评卷时间、地点透露给他人,评阅完毕由专人按档案管理制度密封后入库存放。

七、对在阅卷过程中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要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考守则

一、主考人员须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组织考评员、工作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做好考试流程的确认,应当要求所有参与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试全过程。

二、主考人员有权前往相应考场进行巡场,并对考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主考人员有权查阅考试相关资料文件,并对涉及保密、回避等问题进行现场纠正。

四、当监考人员与应试者或评卷人员对相关问题产生异议时,可由主考人员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后,由主考人员进行仲裁,并报上级备案。

五、主考人员有权拒绝应试者或监考人员提出的与本次测试无关的需求。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守则

一、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考评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等级认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三、考评人员应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等级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四、考评人员在执行等级认定任务时,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格遵守考评纪律。

五、考评人员在评定成绩时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

六、考评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影响或改变等级认定评价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七、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八、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考务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履行职责,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请假。

三、考务人员执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相应的考务人员(即:巡考、主考、监考)胸卡。

四、考务人员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扌自离职守。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放行职责,有人接昔后方可离开。

五、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避守有关鉴定试题、鉴定成绩的保密制度。

六、考务人员在鉴定考核前要做好相关设备、场地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七、考务人员应执行对亲属、朋友、师徒的回避制度。

八、考务人员必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杜绝各位违纪问题的发生。做好考场记录,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九、考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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