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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职责与任务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含计算机考试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等级认定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认定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制度的等级认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

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 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等级认定,协调等级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五、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核发准考证。

六、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等级认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协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及上网查询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技术合格证书》。

八、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机构人员 、设施设备、财务和各项等级认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九、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估。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含计算机考试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人必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机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组织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端正指导思想,提高等级认定质量,为培训和就业工作服务。

四、 根据系统、行业实际,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中长期规划建设,并抓好落实。

五、 及时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 坚持抓好考评人员、网络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等级认定机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工作。

七、 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财务运行情况。

八、 组织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法规、制度的宣传活动。

九、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守则

一、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参考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预备信号发出之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考场主任分配的监考任务,在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时,要检查试卷的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科目(工种)、清点份数。

三、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 5分钟进入考室,要检查各座位(工位)的考号编排有无差错、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检查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四、 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参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监督参考人员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物品;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检查参考人员的劳动保护着装。待参考人员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启封试卷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参考人员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五、 考试开始后,遂个检查参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座位编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录。

六、 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参考人员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以答复。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送试卷人员守则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试卷取送要严格按照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试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三、 试卷在等级认定机构存放期间,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

四、 试卷应在考前30分钟由主考、考评人员对试卷密封情况共同确认,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省(市)等级认定中心报告。经核实确系试卷泄密,应立即停止考试。等级认定机构负责调查泄密事件,并将调查结果1 0天内报省等级认定指导中心。

五、 考试完毕后,按试卷袋标注数量,将试卷连同空白试卷装袋密封,带离考场。

六、 评阅试卷时,考评人员及其他评阅人员不得将评卷时间、地点透露给他人,评阅完毕由等级认定机构按档案管理制度密封后入库存放。

七、 对在阅卷过程中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要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审查制度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含计算机考试站)负责报

名考生的资格条件审查,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等级标准,对报名对象资格条件(如身份证, 毕(结)业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严格逐个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专用章。

三、 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对机构上报的报名数据进行复核,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等级认定资格。

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上报的考生资料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五、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接受考生报名时,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不得收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六、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报名考生的信息资料,要建档保存, 以备核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考场纪律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

考场硬件、软件等准备工作。

二、理论考场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

的要求摆放和编号,考场的采光、通风良好,卫生干净整洁,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三、 操作技能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场内的设备、设施、物料、用具的技木条件应与本场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的有关要求相符,工位的摆放、操作台的设置和编号应符合相应工种(专业)考核的特点和安全文明规范操作的要求。

四、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按每室2人配置监考员 ;操作技能考核一般按每人监考 4-8名考生,但各考场的监考员不得少于 2人。

五、 考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张贴考生守则、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考场说明、考场内应设有考场办公室、考评员及工作人员 休息室以及配套的服务设施。

六、 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醒目的试场号标志,工种(专业)、等级、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操作技能考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以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 在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主任组织全面检查和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考守则

一、 主考人员须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组织考评员、工作人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做好考试流程的确认,应当要求所有参与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试全过程。

二、 主考人员有权前往相应考场进行巡场,并对考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 主考人员有权查阅考试相关资料文件,并对涉及保密、 回避等问题进行现场纠正。

四、 当监考人员与应试者或评卷人员对相关问题产生异议时, 可由主考人员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后,由主考人员进行仲裁, 并报上级备案。

五、 主考人员有权拒绝应试者或监考人员提出的与本次测试无关的需求。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守则

一、 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 考评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等级认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三、 考评人员应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等级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四、 考评人员在执行等级认定任务时,须佩带考评人员

证卡,严格遵守考评纪律。

五、 考评人员在评定成绩时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

六、 考评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影响或改变等级认定评价结果的要

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七、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八、 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阅卷评分办法为了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阅卷评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 阅卷人员选择。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阅卷人员必须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本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标准答案、 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 统一认识。开始阅卷评分之前,参与此项工作的考评人员应在考评小组组长的召集下,认真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做到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工作认识,统一工作程序。

三、 分工。考评小组负责人应根据阅卷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做到各类人员用其所长。分工确定后, 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

四、 过程要求。在阅卷评分过程中,考评人员要严格按照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必须用红色笔判卷,不得修改试卷或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装试卷或标志不清的工件等,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或更换工件。若发现试卷装订不规范、工件编号不清楚等异常情况,考人员应及时向考评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五、 成绩登记。理论考试每题总得分加起来,形成试卷得分; 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由工件号码上所得的分转换为考生的分数。汇总记分必须高度负责,汇总完成后,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均需要签字或盖章负 责。

六、 质量监督。考评人员在阅卷评分过程须接受质量督导员的监督检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保密制度为了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保密工作,严防试题试卷泄密,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包括标准答案、考试数据、书面答辩试卷)属保密文件,办公室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泄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

二、 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期间,要指定专人为试卷保密人员 ,负责试卷的取、送、回收及保管等工作。领取试卷后要直接存入保密专用柜中保管,不得携带试卷进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及自行保管。

三、 保密人员应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 保密人员不得将保密柜钥匙交与无关人员保管,不得泄露保密柜的密码、存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的计算机密码和存放的保密件。

五、 保密人员不得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和未公布的考试考核结果(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考试结果数据)抄送、拷贝、打印给任何人。

六、 保密人员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接受、处理和存储试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印有关信息,存储相关信息的移动存储设备也应按保密要求管理。

七、 若发现试卷已经或可能泄露,保密人员应及时向责任人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继续扩散。查实已经泄露的试卷应停考,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启用备用试卷。

八、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在考核合格后,须认真填写《宝鸡郡智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交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中心进行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工作。

二、 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证书印制前须与机构确定考试人员信息、考试成绩、考试级别等重要信息。

三、 机构在接到上级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通知后须妥善安排时间将证书领会并留存复印件,与考生身份证复印件、考试登记表等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及时通知应试人员前来领取证件并签字确认。

五、 对于因证件印制过程中发生的信息错误等信息,机构需安排专人与上级对接并及时进行纠正。

六、 领取证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一、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职业技能等级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 处理违纪违规行力应当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四、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子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离场前所得成无效。

1、 理论专试:

(1)、 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语、资料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 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 考试期间东张西望、左顾右盼、试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4)、 在考场内喧、吸烟或者有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 未在本人规定位置答题的。

2、 技能考核:

(1)、 未按考试要求准备工具、仪器和穿戴必需劳保用品的。

(2)、 考核开始前进行操作或者考核结束后继续操作的。

(3)、 考试期间频繁串位的。

(4)、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 不服从考点考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的。

五、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1、理论考试:

(1)、 考试期间查看有关资料的。

(2)、 使用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电子产品的。

(3)、 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4)、 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5)、 交换试卷的。

(6)、 故意损毁试卷的。

(7)、 将试卷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2、 技能考试:

(1)、 饮酒的。

(2)、 换件或窃取他人考核工件等。

(3)、 非合作项目进行分工合作的。

(4)、 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六、 应试人员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 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取消年度内申请登记认定资格,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进行通报,

并报上级备案。

1、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 严重执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务工作人员的。

4、 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七、 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村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名资格并参加考试的,一经查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宣布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确认证书无效并追回证书。

八、 按本办法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进行记录。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存档备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期间,凡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违规行为。

二、 等级认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取消认定资

格等处分:

(一) 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纵容考生违规申报的;

(二) 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三)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场安排的;

(四) 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五) 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七)其他违反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 等级认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触范国家法律的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一) 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资

格的;

(三) 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五)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仪器设备的;

(七) 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生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 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 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 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 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 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对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行为;等级认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的,等级认定机构将予以通报。

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考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考场管理制度

一、 考生在开考前1 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或工位显著位置,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二、 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才准交考卷或考件退场。

三、 考生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操作技能考试除带必要的工具外,不得夹带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四、 考生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球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清楚。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作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五、 考生如对试题、考件发生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六、 考生在考场内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严禁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得传递答案、交换试卷。

七、 专业理论考试必须单人单桌。

八、 考试结東,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停止加工考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及其稿纸或加工的考件带出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九、 技能操作考试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准替别人加工考件等,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十、 考试中,考生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暂时离开考场时,要经监考或考评人员允许,并由专人陪同。

十一、 考生参加技能操作考试时,要按卫生要求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配备防护用品及着工作服。

十二、 进行技能操作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考评人员的指导,对不听从劝阻的考生可停止其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考生应赔偿损失。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 考务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履行职责,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请假。

三、 考务人员执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相应的考务人

员 (即:巡考、主考、监考)胸卡。

四、 考务人员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经省、市鉴定中心或鉴定(含计算机考试结) 所(站)长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方可离开。

五、 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鉴定试题、鉴定成绩的保密制度。

六、 考务人员在鉴定考核前要做好相关设备、场地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七、 考务人员应执行对亲属、朋友、师徒的回避制度。

八、 考务人员必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杜绝各位违纪问题的发生。做好考场记录,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九、 考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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